組織辦法

臺中市清水區槺榔國小愛心志工服務隊組織章程
2011年6月8日第一次修訂  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、本章程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條、志願服務法中央法規、臺中市「政府志願服務輔導及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管理要點」訂定之。

第二條、本校志工團體定名為「臺中市槺榔國小愛心志工服務隊」。

第三條、槺榔國小愛心志工隸屬臺中市槺榔國民小學,為校務推展工作之一,不對外行文。

第四條、槺榔國小愛心志工隊謹守中央法規之志工服務倫理守則,以結合學區內外之人力、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物力資源,義務協助學校
推展校務為目的,志工隊員均為無給職。

第五條、槺榔國小愛心志工隊址設於臺中市槺榔國民小學。

第二章 組織

第六條、凡志願在槺榔國小愛心志工擔任志工者,須至輔導室報名,並經隊長分配到各組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服務執勤後,成為本隊隊
員。

第七條、槺榔國小愛心志工設隊長一人,副隊長一人,總幹事一人,副隊長下再分設各組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組長。

第八條、志工隊卸任隊長為永久顧問,剛卸任隊長為輔導隊長。隊長卸任一年以上有意願者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得再參與隊長選舉。

第九條、隊長綜理本隊各項工作、指揮本隊所屬各項組織及主持志工各項會議;副隊長協助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隊長處理隊務,隊長缺席
,代理其主持隊務;隊長任期內請辭或因故無法執行職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務時,如任期未達
1/2則由輔導室召集志工隊補選隊長
,其任期為補足原任隊長未滿
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之任期;如任期已達1/2以上, 則由副隊長代理隊長職務。若幹部於任期
內,因故

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法行使其職務時,由隊長安排接替人選。

第十條、志工隊隊員於本校服務滿一年以上,始得成為隊長、副隊長、總幹事初選候選人。

第十一條、每年志工隊隊長於全員大會中投票選舉產生,隊長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一年,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每年六月改選,七月十五
日前    完成交接,以上均由輔導室負督導責任。

第十二條、志工得於每學年九月份重新填寫排班表,新志工由各組組長完成排班事宜。

第十三條、新舊任隊長交接時應備妥移交清冊、歷年資料,移交下任隊長,並由輔導室主任
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 監交。

第三章會議

第十四條、志工隊每年定期召開志工大會,由隊長召集之,會中除進行財務報告外,並得進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行工作檢討及建議,建議
案經志工大會討論,達成決議,送交學校輔導室。

第十五條、志工隊隊長視需要召開幹部會議,幹部會議由隊長、副隊長、行政幹部、各組組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長組成,商討各項事宜及
規劃
隊員進修聯誼計畫,由隊長召集之,學校得派員列席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指導。

第四章經費

第十六條、經費之來源以學校贊助、社會捐款及其它收入為主,其餘為本隊隊員、社區人士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及機構之捐助。

第十七條、經費之動支,均須經幹部會議議決通過行之,並應檢據核銷。

第十八條、本章程經校長核定,志工大會公佈後實施之。